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师/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培训课程报名
四川省食品安全管理师/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培训课程报名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法和“四个严”政策实施以来,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面临历史性重大变革。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高,配备知识、技能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才势在必行,为帮助企业主要管理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广电计量特举办“食品安全管理师专题培训班”。培训学员经培训考核将获得食品安全管理师/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对象:
1、食品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或质量的负责人,中层质量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主任;
2、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行业的研发、采购、检验人员;
4、食品行业企业其他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等;
5、各种院校、托幼后勤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等;
6、有志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
7、餐饮配送企业;
二、培训内容:
1、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政策
2、食品生产的安全管理与控制
3、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与控制
4、餐饮业的食品安全风险
5、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6、餐饮食品安全基本的管理制度
7、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法律义务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的职责
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过程控制及操作规范
10、食物中毒及预防
三、教材及考核发证:教材由广电计量统一提供,培训考试结束,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发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师行业资格证书(证书长期有效,无需年审)。
四、申请材料提供:大一寸电子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
我公司主要经营计量校准员培训,食品检验员培训,化学检验员培训,材料理化分析培训,内审员培训,cnas实验室认可,gjb9001c内审员
广电计量提供食品检验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公共营养师、计量校准员等培训;提供体系认证咨询服务(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等),AAA信用等级认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咨询服务。培训认证咨询:周老师 联 系 电 话:135 6040 4487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首条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第九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十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以及考核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提交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餐饮服务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三)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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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经理:周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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